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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一个“软条款”带来的拒付

2017-11-07
东南亚某国银行给我国z行立过一份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在documents requiement中关于提单的notify party有如下条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无论通知行如何催促,证行迟迟不发信用证修改指定提单的被通知人。为避免信用证过期,受益人只好在信用证修改之前交单,并将提单的notify party打成applicant的全称。

证行在到单据后以如下理由拒付: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 amendment had not been effected,即信用证修改尚未发出,提单便显示了被通知人。z行多次反驳,但证行始终坚持不符点成立。

最后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本案的焦点是信用证上关于通知人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z行作为通知行曾就此证中的”软条款“征询过受益人的意见,但因急于发货,受益人称其客人接受不符点而坚持交单议付。没想到出单后进口商变卦,以退货相威胁来压价。

对于这一”软条款“拒付,证行虽然有些无理,但也有其辩词,不一定能反驳成功。由此案例可见:

*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到的尽快理,不能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汇的最佳保证。


网友回答:最后证行来电称申请人要求降价10%才肯赎单,出口商迫于各方压力不得不接受要求,以损失四万美元为代价了结此事。 ------------------想要便宜货就直说好啦,来这么一招杀价,真的是太让人气愤啦!

网友回答:客人好阴险啊,蓄意的

网友回答:其实对方是东南亚客户就应该一始就提高警惕,那边的客户信誉普遍不好。作为信用证结算的交易,一定要严格遵守信用证要求,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审证时一定要万分仔细。

网友回答:有点不明白,怎么不能等改正后再交易?信用证有问题可以先不交易以防止风险啊?见笑了,谁给个解释?

网友回答:真的感谢Lz

网友回答::funk: :funk: :funk:

网友回答:这个软条款还是比较明显的

网友回答:最近发生的吗?

网友回答:got it ,thankyou!

网友回答:恐怖哦,还要小心谨慎吧,一起努力吧

网友回答:不交单不行吗,没有别的法吗,不能想别的法更好的把货掉吗很明显的这个客户就是为了压价,难道就只有无耐的接受吗,就没别的方法

网友回答:是啊,出口商确实有点马虎大意了,信用证条款下,银行主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审单。即使证申请人口头说会接受不符点,但如果实际不接受银行就可以拒付。

网友回答:* 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能到的尽快理,不能到的应坚持修改,否则不要急于出货。 * 客户之间的口头的商业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严格按信用证的要求交单才是按时汇的最佳保证。谨记谨记!

网友回答:所以审单时要特别的小心,对于那些很很难实现或实现成本高的条款一定要及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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