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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

1970-01-01
一、案例

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方在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不久便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1月1日,js公司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js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而且据micl称cibm 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设了事处,并立即与该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 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 calabrese谈判。在确认了cibm 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到cibm 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二、分析

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js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证行如果决定拒单据,则应在自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言下之意,证行无权自行单据。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证行退单。事实上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证行将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货人串通一气。正是抓住了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回复
网友回答:从头到尾,香港公司原来就是个托

网友回答:最后那段是对的 之前我们做的生意都是好几万美金的信用证 凡是有不符点的地方 我都要求客户去改证 除非关系特别好的客户 客户在某些小的不符点会接受单据 一般的千万不要这么做 一定从源头就掐断日后可能造成的隐患 毕竟是让人心绪不宁的 

网友回答:没走过信用证 来学习下

网友回答:真好,可以通过案例来学习,谢谢分享

网友回答:完全看不懂呀!云里雾里!

网友回答:谢谢楼主,非常好啊!

网友回答:因为我们是大陆,规矩还是潜在的啊!

网友回答:顶顶 学习了一下下

网友回答:我一直觉得香港这么近,个贸易怎么还这么麻烦。还得用信用证。都是一个国家的。。。至于吗?

网友回答:学习了

网友回答:学习了,谢楼主,信用证真的是相当需要多学习的东西

网友回答:好贴, 学习!唯有不足,  国内某公司的 简称JS  不太好~~JS 是奸商的简称。。

网友回答:应该学到了一些,尽管目前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经验,呵呵,谢了。

网友回答:多看些案例 吸点经验

网友回答:学习了,真是长见识了点!谢谢LZ的分享

网友回答:嗯嗯。。学习了,L/C是很麻烦,但相对而言是比较有保障的...

网友回答:顶一个,学习了

网友回答:好贴 神贴 学习了 继续加油

网友回答:有用,谢谢分享O(∩_∩)O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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