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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项下溢短装问题的一则案例讨论

关于信用证项下溢短装问题的一则案例讨论

1970-01-01
前因:
于国外客户,不可撤销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于审单问题,未注意lc上无溢短装条款,且计量为pcs;未注意lc上无分批出运条款。
由于工厂尺寸计量误差,致使10pcs/40hq 短装。由于赶出货,lc来不及更改。于客人协商,货款差额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并出声明。工厂则按照lc数量制单(实际有发生短装)。已到港,交单议付,遭证行拒付,理由:单货不符。

后果:
客人索赔,证行拒付。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条件下,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立信用证是方的义务。如果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或改变合同条款立信用证,应该说是方违约行为,方有权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直至与合同完全一致为止,这是方的权利。

错误地采取实际货物可以按合同理,使其“货”、“合同”一致;而单据可以按信用证理,使其“单”、“证”一致。这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结果使“单”、“货”不一致。单证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的立虽然是以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出,如有不符合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从汇角度来说,只要方接受了信用证,该信用证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约。这时只有方无条件地遵守信用证条款,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绝对一致的单据,证行才能付款。这是信用证主要的特点。虽然也了解一点,所以才决定单据仍然按信用证规定的规格制单,但却未全面考虑商检证书(及相关验货手续)不接受如此单证一致的法。

在装运前或在采取“表提”寄单方式前(尤其装运前)如能先与方,向方摆情况说道理,指出方证的错误规格,为了配合对方节省费用,免予修改,要求对方确认。有可能对方由于情理所迫,无言而对,也只好确认。否则,生米已煮成熟饭,才向方提出,当然方以证行不同意接受为借口,而顺水推舟,推卸责任。就行难有所改观了!

可吸取三点教训:

其一,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一定要坚持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在审证时和装运前就要考虑到将来单证相符的问题。只片面看单证一致,而不看单与货一致,结果还是单与证不一致;

其三,不要随便采取担保议付。


回复
网友回答:谢谢诶版主,辛苦了!

网友回答:讨论帖是吧?那银行肯定是不能拒付啊。。。。所谓L/C,不就是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ok了。。。。还需要单货相符么?不需要把》?……

网友回答:感触很多!一定到一致.谢谢!

网友回答:我也覺得開證行以單貨不一致而拒付是不成立的。因為信用證方式下銀行審單只看表面的單據是否一致,如果客人不通知開證行此貨少了10件,銀行怎麼會知道呢?雖然出口商有跟客人協商差額下標扣除,但很明顯客戶是想索賠或拒付貨款,現在信用證方式下,很多並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議付,最終還是客人先付款給開證行,開證行再付給議付行,議付行再跟出口商結算的。

网友回答:以前以为只要单证相符,原来还有单货相符的考虑

网友回答:这是一则讨论贴,大家可以发表各自的意见。

网友回答:这个“单货不符”的理由怎么能接受呢?

网友回答:证行拒付理由:单货不符不能成立。单证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不一致应该导致方索赔,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理由,银行之单证,与合同履行无关

网友回答:谢谢版主,以前我也有过这种想法的,认为只要单证和信用证一致就行了,不需要注意实际装船数量,现在终于知道其中的厉害关系了。谢谢了!

网友回答:谢谢斑竹真好 !呵呵!

网友回答:谢谢楼主分享!~

网友回答:有道理,顶一下先……

网友回答:斑竹辛苦了!谢谢了!

网友回答:谢谢斑竹@我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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