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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案例!!!

外贸案例!!!

2018-04-13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发出来大家一起看看!!


网友回答:外贸学习的东西很多呀!!

网友回答:多看一些案例对自己的成长还是很有帮助的

网友回答:受益中。。。。。

网友回答:学习学习在学习,太长知识了

网友回答:楼主这些案例是从书上看到的吗/什么书可以说一下吗,我想看看

网友回答:太好了,如果有更多的案例,就不会走弯路了

网友回答:前车之鉴啊,谢谢楼主的分享了。

网友回答:恩,很好的案例,值得学习,吸取教训。

网友回答:不错,学习了!

网友回答:没看过的就当学习了,看过的就当复习吧!!!

网友回答: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T恤衫,要求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减少损失,但是在货物途径海关时,海关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的是否正确。[案例分析]海关处置正确。这实际上是一个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尤其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方的要求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以后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网友回答: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案例分析] C K D 全拆卸。S K D 半拆卸。1.        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        方虽然已经结汇,但方仍有拒货物的权利

网友回答:某公司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方决定。今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方对于其所完全有理由拒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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