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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口退税

浅谈出口退税

1970-01-01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断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是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关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等间接税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目前,外贸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于每年的退税税款。这也是政府鼓励出口的一种手段,通过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提高竞争力。

接下来介绍一下标准的出口退税登记程序。第一,有关证件的松烟及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第二,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第三,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第四,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一般情况下,出口产品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其次,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再次,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一般来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实际上,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例如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产品以及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等等。

最后我们来谈一谈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首先,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另外还有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这虽然会暂时减少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可能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从长远看,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是增长的。但现阶段中国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尚且很难实现出口退税,机制的不完善和厂商对于退税知识的缺乏都是阻碍实现退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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