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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的延期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的延期报告

1970-01-01
是不是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中,本月将到期延期款有金额的时候,才延期款报告,可以这样理解吗?
到客户给的预款,在国际支系统中完申报后,就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预货款报告新增,关于预计出口日期,不用那么准确也行是吗?我只知道大概什么时间出口,但具体哪天不知道。


回复
网友回答:嗯,那天我去外汇局问了,从8月份出口的单子始,都要在出口之日起30天内新增报告,如果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或对政策理解有误的原因未能在外汇贸易监测系统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可以在外汇局现场作报告,但企业因为上述原因造成的错误,只能一次现场报告,再就是由于系统原因可以现场报告,其他情况不允许现场报告

网友回答:出口之日起30内新增报告

网友回答: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是不是只要出口后,如果感觉这比出口汇,要超过90天,就在出口后30天报告是吗

网友回答:你是不是需要货物流和资金流都对应上的,一票一票的看需不需要,你这样整个,不对呀,参考 “lwjlzy会员”的要求。好好学习吧,别到最后影响你家降级

网友回答:还好多内容啊

网友回答: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4.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

网友回答:还有一个问题,多汇差额报告,以什么为标准呀,比如报关单金额USD1000,到USD1500,这样用不用多汇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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