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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跨境支付新政

解读跨境支付新政

1970-01-01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今天,中国外贸网络营销第一品牌——聚焦网络根据自身多年的行业经验做出一些核心解读:

第一、 全面开放试点资格申请

《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开办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采取名单化管理,支付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只需经过外汇局分局审核后,即可在20个工作日内获得正式的书面文件,并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相比之前的仅限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五个城市而言,现在试点资格申请已经全面开放。

第二、 单笔交易金额上限提升至5万美元

《指导意见》中将原来的“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服务贸易单笔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修改为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一律为5万美元。限额的提升对于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意义,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技术含量高,货品单价高的小型跨境电商的结汇需求。

第三、 允许轧差结算

《指导意见》规定,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下,支付机构可以办理轧差结算。这项调整将大大节约跨境电商和支付机构的结算成本,同时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另外,也有利于试点业务进一步发展。

第四、 小金额汇总录入

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合作银行将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系统,不再需要全部逐笔录入。此项修改也将大大简化合作银行的信息申报工作,有助于业务发展。

总体来看,此次出台的新版指导意见,结合了外汇管理局一年多来对试点业务的监管经验,和广大支付机构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实操反馈,在多方面适当放宽了监管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是重大利好政策,对已获试点资格和拟申请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都是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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